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王现昌。被执行人淄博晨旭工程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张勇,厂长。本案在执行王现昌诉淄博晨旭工程机械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川执字第13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王宜宝
审判员 李 钊
审判员 何双全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