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保30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住所地:聊城市高唐县。代表人刘升,行长。被告马东华,男。被告王硕,女。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诉马东华、王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马东华、王硕位于××的房产(产权证号高房权证鱼邱湖字第××号)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马东华、王硕位于××的房产(产权证号高房权证鱼邱湖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马东华、王硕负责保管,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变卖、转移、隐匿、毁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瑞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侯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