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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1622民初310号

李兆军与郭旺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兆军,郭旺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1622民初310号

原告:李兆军,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告:郭旺飞,男,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兆军与被告郭旺飞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兆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兆军负担。

审判员  张海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 颖附法律条文如下: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