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1622民初310号
原告:李兆军,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告:郭旺飞,男,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兆军与被告郭旺飞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兆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兆军负担。
审判员 张海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 颖附法律条文如下: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