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财保55号申请人张世民,男,195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人张营,女,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张晴,女,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申请人永城市宇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欧亚路。法定代表人闫昆仑,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张庆学,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申请人张世民张营、张晴与被申请人永城市宇畅运输有限公司、张庆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情况紧急,申请人张世民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永城市宇畅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豫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N×××××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申请人张晴自愿提供5000元、苏C×××××号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永城市宇畅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豫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N×××××号重型自卸半挂车。
二、查封申请人张晴所有的苏C×××××号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 良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单瑶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