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208号原告李琼。委托代理人黄海,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何险峰,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宜昌盛大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宜昌壹陆柒贰文化转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向华,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湖北虹添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远松,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李远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琼与被告宜昌盛大投资有限公司、宜昌壹陆柒贰文化转播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虹添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李远松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琼负担。
审判员 向淑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钟圆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