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扎民初字第04064号

刘永祥诉刘双喜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永祥,刘双喜,吴锁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04064号原告刘永祥,男,40岁,汉族,个体户,住扎赉特旗。被告刘双喜,男,34岁,蒙古族,农民,住扎赉特旗。被告吴锁成,男,33岁,蒙古族,农民,住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祥诉被告刘双喜、吴锁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祥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刘永祥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0元由原告刘永祥负担。

审判员 于 艳 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白萨日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