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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3224号

蓝宝生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3224号罪犯蓝宝生,男,1984年8月13日出生,畲族,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杭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蓝宝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24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蓝宝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蓝宝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二〇一四年九月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九点二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蓝宝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蓝宝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景彤

审 判 员  黄美华

代理

审判员  陈煌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韦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