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3224号罪犯蓝宝生,男,1984年8月13日出生,畲族,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杭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蓝宝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24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蓝宝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蓝宝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二〇一四年九月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九点二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蓝宝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蓝宝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景彤
审 判 员 黄美华
代理
审判员 陈煌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韦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