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885号原告韩海联,女,汉族。被告夏跟党,男,汉族。
原告韩海联诉被告夏跟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海联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海联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海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韩海联承担150元。
审判员 崔 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兰志锋 来自
原告韩海联诉被告夏跟党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885号原告韩海联,女,汉族。被告夏跟党,男,汉族。
原告韩海联诉被告夏跟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海联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海联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海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韩海联承担150元。
审判员 崔 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兰志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