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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初885号

原告韩海联诉被告夏跟党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韩海联,夏跟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885号原告韩海联,女,汉族。被告夏跟党,男,汉族。

原告韩海联诉被告夏跟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海联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海联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海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韩海联承担150元。

审判员 崔 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兰志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