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320号罪犯唐振新,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2日作出(2003)渝一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振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5年9月3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高法刑执字第36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8年6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14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0月1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5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3年8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7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4年11月1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3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11月2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唐振新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振新,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唐振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振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学文
审 判 员 李 庆
代理
审判员 贾秀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霁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