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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2民初196号

遂宁市众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秀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遂宁市众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秀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196号原告遂宁市众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开发区明月居委会二组,组织机构代码59275385-7。法定代表人黄武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闵东,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被告李秀君,女,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遂宁市众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秀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遂宁市众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宁市众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遂宁市众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韦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