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9611号被执行人赵洪林,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赵洪林因犯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的(2013)二中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赵洪林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洪林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一庭于2015年9月7日将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执行标的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二中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书涉及赵洪林财产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中华
审判员 沈晶宇
审判员 戴建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吕守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