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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执673号

周菊英与谢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菊英,谢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673号申请执行人周菊英。被执行人谢美。申请执行人周菊英与被执行人谢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5)丽莲商初字第2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菊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0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人民币1300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02执6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宋云生执行员  付巍巍执行员  蓝天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