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商初字第879号原告山东昊舜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负责人陈昊,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军,山东昊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金贺,山东昊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山东华光日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方强,负责人。
原告山东昊舜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山东华光日化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山东昊舜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2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华光日化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昊舜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山东华光日化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0元,由原告山东昊舜律师事务所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林圆圆二0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