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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民初51号

原告郑凤准与被告黄建立、黄琼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凤准,黄建立,黄琼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51号原告郑凤准,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黄建立,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黄琼阳,女,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

原告郑凤准与被告黄建立、黄琼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原告郑凤准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凤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颜遐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赖育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