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庐执字第01157-2号
申请执行人:汪晓改,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鲁静,女,1957年6月3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关于汪晓改与鲁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以(2014)庐执字第0115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鲁静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长江路阳光花园住宅小区X幢X室(产权证号:蜀**)及位于合肥市清溪路翠竹园小区X幢X室房产进行了查封,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鲁静名下的位于合肥市长江路阳光花园住宅小区X幢X室(产权证号:蜀X)及位于合肥市清溪路翠竹园小区XX幢XX室(产权证号:蜀**)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晓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