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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4民初678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行与夏正军、吴成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9-02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行,夏正军,吴成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4民初67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行,住所地常州市怀德中路82号。法定代表人刘晓波,该分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璞、周吉,江苏常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正军。被告吴成湘。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行诉被告夏正军、吴成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正军、吴成湘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行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行撤回对被告夏正军、吴成湘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01元,本院减半收取2200.5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82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夏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