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汾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靳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田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靳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于2016年2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田建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汾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武庆杰
审判员 郝炎虎
审判员 贾增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武腾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