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31民130号原告杨某,女,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被告郑某,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成荣与被告郑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并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之合法权益。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余杨某负担。
审判员 勾元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文 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