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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06048号

李倩楠与石凤兰分家析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倩楠,石凤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6048号申请执行人李倩楠,女,1987年5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石凤兰,女,1931年10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倩楠与被执行人石凤兰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丰民再初字第15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

四、石凤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李倩楠十一万三千一百九十八元五角五分。案件受理费二万一千九百元,由石凤兰负担一万一千三百一十二元。权利人李倩楠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石凤兰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对此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060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盖平山

代理

审判员  丁海成

代理

审判员  王 淼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云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