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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执134-2号

甘友英与覃有臻、覃丽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甘友英,覃有臻,覃丽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134-2号申请执行人甘友英。被执行人覃有臻。被执行人覃丽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民初字第260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覃有臻、覃丽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覃有臻、覃丽丹履行给付债务款28500元,但被执行人覃有臻、覃丽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覃有臻、覃丽丹从其父亲覃天算处继承了遗产,覃天算在柳江县穿山中心小学有遗产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覃有臻、覃丽丹的父亲覃天算在柳江县穿山中心小学的公积金元至柳江县人民法院开户在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的25××79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覃仕壮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覃晓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