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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3229号

陈艺生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3229号罪犯陈艺生,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龙海市,文盲,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龙刑初字第3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艺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30032元(已交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艺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30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陈艺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艺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二〇一四年七月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七点四分。另查明,罪犯陈艺生此次减刑没有缴交民事赔偿款。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帐户清单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艺生有民事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民事赔偿款,其悔改表现不足,其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艺生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景彤

审 判 员  黄美华

代理

审判员  陈煌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韦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