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4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负责人张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管素华,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世胜,男,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委托代理人左高兴,广东定海针(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左贤生。原审被告邱建明,男,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原审被告深圳市顺安拖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陈如煌。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莫世胜、原审被告邱建明、深圳市顺安拖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497.38元(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已预交9937.46元),本院减半收取4248.69元,由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多交的部分5688.77元,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舒 琴
代理
审判员 王志恒
代理
审判员 陈 广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招玉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