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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426号

莫世胜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邱建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莫世胜,邱建明,深圳市顺安拖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4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负责人张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管素华,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世胜,男,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委托代理人左高兴,广东定海针(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左贤生。原审被告邱建明,男,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原审被告深圳市顺安拖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陈如煌。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莫世胜、原审被告邱建明、深圳市顺安拖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497.38元(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已预交9937.46元),本院减半收取4248.69元,由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多交的部分5688.77元,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舒 琴

代理

审判员  王志恒

代理

审判员  陈 广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招玉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