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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执字第4812号

20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静,陆叶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4812号申请执行人周静,女,汉族,1974年4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陆叶,女,汉族,1964年10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申请执行人周静与被执行人陆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0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前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深南法执字第48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严俊涛

代理

审判员  魏锦裕

代理

审判员  张兴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盛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