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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字第3154号

向欢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向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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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字第3154号罪犯向欢,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侗族,出生地贵州省铜仁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9日作出(2007)泉刑初字第1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9324元。宣判后,被告人向欢对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7月7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向欢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11月27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1年11月2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向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向欢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二〇一三年六月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三分;获得二〇一三年、二〇一四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交付民事赔偿款3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向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向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30年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 景 彤

审 判 员 黄 美 华

代理

审判员 陈 煌 华��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韦婷(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