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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行初6号

原告韩红诉被告敦化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红,敦化市国土资源局,山维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2403行初6号原告韩红,男,汉族,农民,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王延君,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敦化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光,局长。第三人山维芝,女,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

原告韩红诉被告敦化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韩红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红负担。

审 判 员  任建国

审 判 员  孙永春

代理

审判员  高 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