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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2执173号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县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罗文圣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县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罗文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2执173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县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被执行人罗文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衢常商初字第0068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罗文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文圣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文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罗文圣(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17的存款人民币3069258.7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 武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岚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