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04民初130号原告程秋凤,个体。被告秦皇岛水山文景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地址南戴河。被告路璐。被告何凤娟。被告刘洪恩,抚宁县南戴河信用社职工。
原告程秋凤诉被告秦皇岛水山文景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山文景公司)、路璐、何凤娟、刘洪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杨国利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秋凤、被告何凤娟、刘洪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水山文景公司、被告路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4月13日,被告路日远因秦皇岛柳江自然灾害体验馆内外装修工程需要资金,以秦皇岛水山文景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名义从原告手借款8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3年10月31日,由被告何凤娟、刘洪恩作为保证人为该笔借款担保。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未能偿还。后来,路日远于2015年8月死亡,其女儿路璐是路日远唯一继承人,经我们与被告交涉,涉及该笔借款至今没有解决。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2013年4月13日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及银行卡转账凭证一张,证明双方借款的事实。被告秦皇岛水山文景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
被告路璐辩称,我放弃继承路日远的遗产,也不承担任何债务。
被告何凤娟辩称,借款是事实,由被告何凤娟和刘洪恩担保,当时是路日远以水山文景公司名义借的,欠条是路日远在欠条上签字,并加盖了水山文景公司的公章。
被告刘洪恩辩称,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是路日远以水山文景公司借的,被告刘洪恩和程秋凤做担保。但债务已超过了担保期间。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3日,在抚宁县西河南信用社,借款人路日远因秦皇岛柳江自然灾害体验馆内外装修工程需要资金,以秦皇岛水山文景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名义从原告程秋凤手借款8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3年10月31日,利率月息2.5%,由被告何凤娟、刘洪恩作为保证人为该笔借款担保。原告从自己的建设银行卡转账给路日远80万元,路日远为原告出具了欠条,由借款人路日远签字,并加盖了秦皇岛水山文景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的公章,被告何凤娟、刘洪恩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款到期后,被告水山文景公司未能偿还。原告亦未在6个月内要求而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另查明,被告秦皇岛水山文景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系由路日远独资开办的有限公司,路日远于2015年8月死亡,其女儿路璐是路日远唯一继承人,诉讼中被告路璐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所有路日远的遗产。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应按约定及时偿还。因双方约定的利率月2.5%高于法律规定年利率24%的上限,故对于高出部分不予支持。原、被告约定的还款日为2013年10月31日,借款到期后无证据证明原告在6个月内要求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何凤娟、刘洪恩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路璐提出放弃继承路日远遗产,故对于路日远生前债务亦不应承担偿还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第二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秦皇岛水山文景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程秋凤借款80万元,并支付2013年4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年24%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被告秦皇岛水山文景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杨国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李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