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302号

谭诗与余冠雄、骆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3-21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谭诗,余冠雄,骆健,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302号

原告:谭诗,女,汉族,1991年7月19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代理人:曾雪滔,惠州市惠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一

被告:余冠雄,男,汉族,1989年12月10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第二

被告:骆健,男,汉族,1988年9月15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第三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云山西路4号德威大厦12层03号、04号。

负责人:谷新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诗诉被告余冠雄、骆健、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诗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诗撤回起诉。本案收取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谭诗负担。

审 判 长  黄金咏

代理

审判员  杨燕红

代理

审判员  黄链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