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9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负责人:涂咸阳。被执行人圣为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士兰。被执行人温州南湖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娄剑峰。被执行人娄剑峰。被执行人李小珍。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圣为控股有限公司、温州南湖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娄剑峰、李小珍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温州市各大商业银行无较大数额的存款,被执行人圣为控股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街道霞坊村(所有权证号:0224008)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轮候查封且被另案设置抵押;被执行人娄剑峰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龙泉巷别墅E幢(所有权证号:230374)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且被其他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设置抵押;被执行人娄剑峰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桥儿头石榴12幢408室(所有权证号:232285)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且被其他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设置抵押;被执行人李小珍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大南路金马大厦1205室(所有权证号:404653)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且被其他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府前支行设置抵押。被执行人娄剑峰名下有牌号为浙C×××××(车辆识别号:LZWDAAGA6C6025745)五菱牌、浙C×××××(车辆识别号:LSVA1033092120841)桑塔纳牌、浙C×××××(车辆识别号:WMEEK3CA2BK458525)精灵牌小型汽车各一辆,上述车辆均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6年2月1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垫款本金4332515.57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圣为控股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已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首封且被另案设置抵押,被执行人娄剑峰、李小珍名下的房产均已被另案予以首封且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故本案暂无法处置。另,被执行人娄剑峰名下的车辆目前均下落不明,实物无法进行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02执9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鹏
审 判 员 苏 惺
代理
审判员 潘世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叶陈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