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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执恢82号

周建林与叶小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建林,叶小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恢82号申请执行人周建林,男,汉族。被执行人叶小勇,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周建林与被执行人叶小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21日作出的(2008)东民一初字第0605号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约定:被告叶小勇于2008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周建林欠款102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叶小勇于2015年4月28日与申请执行人周建林另成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叶小勇当场归还5000元,并另行出具15000元的欠条,周宝宏提供连带保证。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建林现申请对保证人周宝宏强制执行。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周建林提供的被执行人叶小勇欠条、本院调查笔录等附卷证明。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应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叶小勇另行出具欠条,周宝宏提供连带保证,且申请执行人周建林接受,应视为双方对原生效文书履行内容和方式的变更。如申请执行人周建林需执行保证人周宝宏,应另行提起诉讼。现申请执行人周建林申请撤销原调解书的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东台市人民法院(2008)东民一初字第06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颜 路

代理

审判员 杨 鹏

代理

审判员 任中书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孔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