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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民初59号

方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方某,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59号原告方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方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

审判员  万锐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付帮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