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冀0432执1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秦涛与被执行人董长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董长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秦涛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65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且申请人已领取了该执行款。
本院认为,(2014)广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秦涛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董长江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14)广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额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张颖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