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418号原告包余。被告俞淼。本院在审理原告包余诉被告俞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 杨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於航燕 微信公众号“”
包余与俞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418号原告包余。被告俞淼。本院在审理原告包余诉被告俞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 杨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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