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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2民初418号

包余与俞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包余,俞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418号原告包余。被告俞淼。本院在审理原告包余诉被告俞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 杨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於航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