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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2民初11号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初11号原告李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县金牛镇苗庄子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 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国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