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初11号原告李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县金牛镇苗庄子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 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国清 来自: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初11号原告李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县金牛镇苗庄子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 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国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