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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莲执民字第819号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商剑丽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商剑丽

裁判文书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莲执民字第81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被执行人商剑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丽莲商初字第0189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商剑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商剑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商剑丽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商剑丽(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钞的存款人民币85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云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蓝天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