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301号
原告:张林,男,195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赵金啟,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从魁,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杨春利,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邹小明,女,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林与被告何从魁、邹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张林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叶德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常 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