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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301号

张林与何从魁、邹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24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林,何从魁,邹小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301号

原告:张林,男,195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赵金啟,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从魁,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杨春利,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邹小明,女,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林与被告何从魁、邹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张林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叶德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常 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