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411号原告大连东方万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688号2218房间。法定代表人赵长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祝颖,男,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六一路29号1-1-1。被告辛亮,男,1977年3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辽北路***号,公民身份号码:2202811977********。
原告大连东方万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辛亮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东方万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2元,退回原告42元。
审判员 王梦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