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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4执49号

袁某某与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4执49号申请执行人袁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2月4日作出(2014)扶民初字第01036号民事判决书,其中判决第二项判令由被执行人张某某再赔付袁某某4166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40元。该判决生效后,权利人袁某某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12月11日本院以被执行人张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结本次执行。2016年2月1日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以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某有财产线索为由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督促被执行人张某某亲属表示可以替张某某拿出20000元,申请执行人袁某某自愿放弃10000元,因申请人袁某某家庭特别困难,被执行人张某某家庭亦十分困难,无力再履行义务,本院给申请人袁某某司法救助14301元。现申请执行人袁某某已将案件款34301元领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扶风县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01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科执行员  李战涛执行员  张立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祎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