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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执字第00643-2号

刘长远与王宏、刘道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长远,王宏,刘道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00643-2号申请执行人刘长远。被执行人王宏。被执行人刘道光。申请执行人刘长远申请执行王宏、刘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的(2014)夏民初字第154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豫n×××××号五菱牌小型客车、豫n×××××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长远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豫n×××××号五菱牌小型客车、豫n×××××号起亚牌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虎敬执行员  刘扩建执行员  司贤坤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段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