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00643-2号申请执行人刘长远。被执行人王宏。被执行人刘道光。申请执行人刘长远申请执行王宏、刘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的(2014)夏民初字第154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豫n×××××号五菱牌小型客车、豫n×××××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长远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豫n×××××号五菱牌小型客车、豫n×××××号起亚牌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虎敬执行员 刘扩建执行员 司贤坤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段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