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74号
原告:荆诚,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中路655号51号楼2单元201号。
被告:余成(其余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荆诚诉被告余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荆诚于2016年2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25元。
代理
审判员 李庄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贾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