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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74号

荆诚与余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荆诚,余成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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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74号

原告:荆诚,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中路655号51号楼2单元201号。

被告:余成(其余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荆诚诉被告余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荆诚于2016年2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25元。

代理

审判员  李庄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贾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