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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1539号

杨文国与苏清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0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文国,苏清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1539号申请执行人杨文国被执行人苏清华本院受理的杨文国与苏清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苏清华应按调解书偿还申请执行人杨文国2015年8月30日前到期的欠款8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72元、执行费1140元。在执行过程中,(2015)凉执字第1539号、1977号、2297号三案合交执行,被执行人共执行案款151025元(包括案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1244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24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全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兴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