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665号申请执行人陈萍,女,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三角路200号,组织机构代码73342983-2。法定代表人文万彬,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萍与被执行人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货纠纷一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宾民初字第12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萍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22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宾民初字第122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固红
审 判 员 刘春琼
代理
审判员 杨宏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 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