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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0624执285号

孟海江与王剑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07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孟海江,王剑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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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浙06**执285号

申请执行人:孟海江。

被执行人:王剑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海江与被执行人王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剑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可供执行,并于2016年2月11日作出拘留决定书,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依法可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终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执2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永华

审判员  陈金永

审判员  潘志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姚梦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