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926民初6号

韩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韩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6号原告韩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建魁,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立彦,范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永立

代理

审判员  季兴猛

人民陪审员  赵志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申才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