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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民一初字第1874号

吉林市舍维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市舍维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海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1874号

原告:吉林市舍维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松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吕鹏。

委托代理人:管延山,男,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

被告:马海燕,女,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

原告吉林市舍维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市舍维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舍维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舍维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交纳)由原告吉林市舍维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柏森

审 判 员  赵雅平

代理

审判员  刘文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