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250号
原告:何水深,女,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公民身份号码:×××316X。
委托代理人:陈华平,广东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宛锶。
被告:吴伟海,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0054。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水深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娃雯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展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