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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250号

何水深与吴伟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水深,吴伟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250号

原告:何水深,女,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公民身份号码:×××316X。

委托代理人:陈华平,广东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宛锶。

被告:吴伟海,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0054。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水深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娃雯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展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