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886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科技园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路6号航天科技创新研究院A109室。负责人许书美。委托代理人何文应,身份证住址广西灵山县,系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科技园分公司员工。被告董明刚,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科技园分公司诉被告董明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科技园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按法律规定申请减、免、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徐 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丹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