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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民初799号

牟某与赵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牟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799号

原告:牟某,烟台市巨力黄金机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赵某,系原告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赵庆翔,山东广宇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某诉被告赵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牟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60元,减半收取为3230元,由原告牟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孙  成  旭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衣凌云(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