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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民初46号

徐朝立与王善怀、张红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5-12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朝立,王善怀,张红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46号

原告:徐朝立,男,194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代理人:闻武,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许年保,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善怀,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张红玉,女,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朝立诉被告王善怀、张红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朝立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张红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朝立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张红玉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朝立撤回对被告张红玉的起诉。

审判员  王宏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