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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执字第00596号

申请执行人张成宝与被执行人黎德义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义民执字第0059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57年8月27日生,满族、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黎某某,男,1945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5)义民执字第005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福库

审 判 员  李超智

代理

审判员  王 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武向东 搜索“”